(2017)川200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兰香春与林海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香春,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兰香春,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林海,男,196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兰香春申请执行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海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