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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彭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彭吉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259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常云安,总经理。被告彭吉娜,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彭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吉娜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进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