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益宏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媛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益宏建材有限公司,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媛媛,沧州渤海新区益宏建材有限公司,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媛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669号原告:沧州渤海新区益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燕,经理。被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金山,董事长。被告:李媛媛,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原告沧州渤海新区益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玉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媛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渤海新区益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