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7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诉田大鹏、宋艳萍、田元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田大鹏,宋艳萍,田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1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住所地:陇县城关镇尚德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斌君,任行长。被执行人田大鹏,男,生于1982年4月9日。被执行人宋艳萍,女,生于1971年5月11日。被执行人田元德,男,生于1951年1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诉田大鹏、宋艳萍、田元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字10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田大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借款本金168459.32元和(2016年9月20日)利息4476.81元,共计172936.13元及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宋艳萍对其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田元德对其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87元,由田大鹏、宋艳萍、田元德负担。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清偿欠款义务。经法院督促,被执行人田元德已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行交付执行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8749.5元,案件受理费118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88元)。在本院多次督促后,宋艳萍已向申请人履行了借款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257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06元)。对剩余的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协议:由宋艳萍2018年4月30日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本金及付清所有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敏审 判 员  张德前人民陪审员  兰选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