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253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陆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钟 琦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人民陪审员 匡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