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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253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陆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钟 琦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人民陪审员  匡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治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