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新光与长春泰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光,长春泰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368号原告:张新光,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池北区。被告:长春泰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全玉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宇,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光诉被告长春泰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张新光负担。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