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与路秀平、王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路秀平,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北段邮政局综合楼。负责人王清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路秀平,女,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路秀平、王国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路秀平、王国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国强名下抵押的位于林州市城关镇老城西路花园一区48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林州市房字第××,房屋他项权利人登记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予以查封。二、查封财产暂由被执行人王国强负责保管,查封财产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王国强承担责任。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查封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