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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肖常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常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844号原告:肖常生,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负责人:程军,该公司经理。原告肖常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常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21元。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