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继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继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特1号申请人张继辉,男,200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监护人张四更,男,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继辉之祖父。申请人张继辉要求宣告余妮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母亲余妮头于2012年3月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走未音讯,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余妮头失踪。经审理查明,余妮头,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西洋店镇××村委后张庄,系申请人张继辉之母,居民身份证号码:。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1月18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余妮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余妮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继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余妮头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余妮头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 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