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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莫少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少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444号被执行人莫少连,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莫少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莫少连的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莫少连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霄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