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胡晓华与叶红桃、叶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华,叶红桃,叶胜利,李祖广,邱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665号原告:胡晓华,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叶红桃,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被告:叶胜利,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被告:李祖广,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被告:邱逸民,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华与被告叶红桃、叶胜利、李祖广、邱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华称被告叶红桃、叶胜利、李祖广、邱逸民已与其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叶红桃、叶胜利、李祖广、邱逸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华撤回对被告叶红桃、叶胜利、李祖广、邱逸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胡晓华负担。审判员 陈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禤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