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跃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跃兵,刘凤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10号。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跃兵,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审被告:刘凤菊,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审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金馨花园院内。负责人:楚明俊,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跃兵,原审被告刘凤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1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张跃兵向刘凤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聂海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