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庆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北区。法定代表人:牟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庆波,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国县。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庆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金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81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庆波暂无履行全部义务的能力。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先履行了5000元,之后,根据收入情况,余款在6个月内履行完毕。现权利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6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