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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永成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霞,李永成,樊丽先,戴则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王培霞,女,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定襄县神山乡镇安寨村人,农民,现居县社宿舍四单元201室。被执行人李永成,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东霍村人,农民,现居本村106号。被执行人樊丽先,女,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东霍村人,农民,现居本村长家巷14号,系李永成妻子。被执行人戴则拥,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定襄县董村人,农民,现居定襄县奶粉厂宿舍4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培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成、樊丽先、戴则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92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921执3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