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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刑终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道甫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道甫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刑终1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道甫,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四川诚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锐,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娟,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审理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道甫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5)隆昌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周道甫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周道甫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6日、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熙、王礼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周道甫及其辩护人李锐、王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瑜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唐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