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詹启智与国家图书馆、河南中医药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启智,国家图书馆,河南中医药大学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56号原告:詹启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硕硕,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家图书馆。法定代表人:韩永进,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士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被告:河南中医药大学。法定代表人:许二平,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阳,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詹启智诉被告国家图书馆、河南中医药大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詹启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启智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启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世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