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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朱晓林、焦瑞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林,焦瑞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民终1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晓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焦瑞志。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进任,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晓林因与被上诉人焦瑞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16)桂042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晓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被上诉人焦瑞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进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黄柱森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16)桂042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0元,上诉人朱晓林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创祥审 判 员  任 军代理审判员  龙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铠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