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先芝与李元寿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芝,李元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537号原告:徐先芝,女,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舒城县柏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元寿,男,1954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侠(系李元寿之子),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徐先芝与被告李元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先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被告李元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先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243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6日,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七门堰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直行至此,两车发生碰撞,原、被告受伤,后原告被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事故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治疗8天,医嘱绝对卧床休息三个月,用去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700元、修车费750元、拖车停车费350元。被告李元寿辩称,两车都是非机动车(电瓶车),应当由原、被告负同等责任,被告不应负担全责;原告不构成伤残,营养费、护理费没有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原告就医情况没有异议。原告自认被告垫付医药费4000元,实际用去3700元,下剩300元。原、被告对被告承担的责任以及赔偿项目有异议,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舒城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拖车费、电动自行车修理费发票证明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依据,被告质证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舒城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拖车费收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纳;被告对交通费发票、修车费发票、住宿费发票有异议,审理查明修车费发票能够证明修车费用,予以采纳,原告住院期间住宿费包含在在医疗费用中,住宿费发票不予采纳,本院酌定交通费数额。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元寿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失核定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天×6天)、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护理费8562元(114元/天×6天+85元/天×90天)、误工费8160元(85元/天×96天)、交通费200元、修车费750元、拖车停车费350元,合计19102元。扣除被告垫付医药费后下剩的300元,被告尚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80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元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徐先芝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2元。二、驳回原告徐先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4元,由被告李元寿负担150元,由原告徐先芝负担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