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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其全与徐汝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全,徐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李其全,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徐汝刚,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周口地区鹿邑县。 李其全与徐汝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徐汝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其全劳务费四万两千元,案件受理费八百五十元由被告徐汝刚负担。权利人李其全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汝刚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徐汝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其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徐汝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其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10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审  判  员   王 淼 代 理 审 判 员   丁海成 二Ο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泽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