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人民政府永泉村民委员会诉孙强、刘忠锋、滕娟、崔文友、周国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人民政府永泉村民委员会,孙强,刘忠锋,滕娟,崔文友,周国林,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人民政府永泉村民委员会,孙强,刘忠锋,滕娟,崔文友,周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1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人民政府永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崔峰,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强,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忠锋,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滕娟,女,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崔文友,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周国林,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人民政府永泉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强、刘忠锋、滕娟、崔文友、周国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人民政府永泉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药山镇人民政府永泉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傅玉春审 判 员 马文帅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