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峰、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峰,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3民初342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委托代理人:文茂华、杨久峰,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峰,男,198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耀,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沂水县鑫华路西段。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峰、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文茂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峰、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业务。垫付宝是原告通过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会员可以在加盟的运输公司、加油站、汽配店、汽修厂、生产企业等单位消费,原告为会员在约定期间内提供无息消费垫款。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垫000003423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54000元,应还违约金4204.99元,经原告催促后,被告仍未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49795.01元;支付违约金4979.5元;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0.1%给原告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支付二被告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经送达,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李峰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编号:垫000003423),约定“甲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乙方(李峰)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约一式两份,在山东盛坤汽车连锁有限公司签署”。该合约盖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载有被告李峰签名及手指捺印。2015年1月22日,被告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载明“1、自愿为用户在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2、我公司保证的主债权及保证范围为:按照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贵公司代用户垫付款形式的一系列债权,我公司为原告向贵公司提供保证的最高额度,以我公司为用户出具的本《承诺书》中记载的最高额度为准。3、我公司为用户向贵公司提供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整。4、我公司同意履行担保责任。5、我公司不可撤销的保证:在签署本承诺函后,用户尚未偿还完毕《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发生的垫付款,未经贵公司书面许可,我公司不为该用户登记在我公司名下的车辆(主车车牌号:鲁QP09**)办理车辆转出、转籍过户手续,否则,造成贵公司损失的,由我公司承担。6、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保证责任承诺。”被告李峰于2015年1月22日为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其同意保证人的上述保证。2017年1月21日,被告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耀、案外人郁万亮为原告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证明上述三方同意为李峰的欠款总额65529.15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峰签订的领用合约,合约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约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合约签订以后,原告向被告李峰履行了垫付义务,被告李峰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峰偿还垫付款本金49795.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4979.5元并每日按欠款额的1‰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被告违约未按时偿还垫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对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滞纳金两项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其与原告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当对被告李峰的合约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为原告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一份,被告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同意为被告李峰的欠款进行担保,该陈述更改了承诺函中关于最高额30000元保证,应当以还款保证书为准,故对被告李峰应当承担责任部分,被告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峰、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辩权利,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49795.01元;二、被告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及滞纳金(违约金及滞纳金计算方法:自2016年6月18日起以本金49795.01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履行之日);三、被告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被告李峰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峰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元,由被告李峰、沂水锦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晓田审 判 员 高 沙人民陪审员 项玉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