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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程春根与董经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根,董经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民初646号原告:程春根,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焰,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经伟,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程春根与被告董经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春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春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现有房屋系原告装修,2015年2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0000元,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72000元,下欠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未付。董经伟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董经伟系怀宁县凉亭乡金鸡村董屋组村民,2014年,董经伟在其村民组集体土地上建房,董经伟与程春根协商,房屋装修工作由程春根承揽(包工包料)。2015年2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0000元,立有欠据。其后,董经伟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72000元,下欠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延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董经伟出具《欠据》一份存卷佐证。本院认为:董经伟欠程春根工程款18000元,事实存在,理应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董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程春根人民币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董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