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豪申请执行孟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豪,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付豪,男,汉族,1993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孟刚,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执行付豪申请执行孟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10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山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