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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胶南市钢宝厨具城与黄岛区沂鑫泰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钢宝厨具城,黄岛区沂鑫泰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852号原告:胶南市钢宝厨具城。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L2022810-1。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砚钢,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岛区沂鑫泰大酒店,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号。原告胶南市钢宝厨具城与被告黄岛区沂鑫泰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胶南市钢宝厨具城撤诉。案件受理费929.00元,减半收取计46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状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