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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彭永祥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600号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永祥,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5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永祥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永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至14日,被告人彭永祥和“龙银”(另案处理)在本市云岩区玩江路40路公交车公厕旁一农房内,以营利为目的,以扑克牌“推拱”的方式,聚集参赌人员陆某、赵某某等20余人赌博,2016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博场所查获,抓获陆某、赵某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现场收缴赌资30000余元、扑克牌200副和记账本一本。庭审中,公诉人建议以赌博罪判处彭永祥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彭永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彭永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郭某、李某等24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记账本,刑事判决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永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永祥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永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永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作案工具扑克牌及涉案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琼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