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爱球、邵华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球,邵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球,女,汉族,缝纫工,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邵华锋,男,汉族,服装代加工,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球与被执行人邵华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第一期款项。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李爱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021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声润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发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