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领X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阳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梁某奇、妮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领X创业投资企业,阳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梁某奇,妮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91民初1069号原告:深圳市领X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杨某丽,该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阳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奇。被告二:梁某奇(LIANGXKEI)。被告三:妮某。原告深圳市领X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X创业)与被告阳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步X高)、梁某奇、妮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刘某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阳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被告梁某奇、被告妮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30,162,191.79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人民币30,162,191.79元,计算标准:年利率10%,计算时间: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止4,181,388.78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34,343,580.57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29日,原告与两名案外人作为投资方与广东万X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万X达”)的四名股东签订《增资协议》,约定三名投资方各自向广东万X达分别投资人民币22,333,333.33元,三增资人各自持有公司5%的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日,原告与其中一名案外人为甲方,三被告为乙方,广东万X达为丙方,三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如果丙方未能于2014年进行申报并成功上市,乙方承诺从甲方回购所持丙方的全部10%股份,回购价格为人民币6700万元加利息(按年利率10%计,从甲方投资丙方日开始到回购日止),逾期每日支付1‰违约金。后原告实际支付投资款22,666,666.67元,履行了《增资协议》约定的投资义务。三名被告及广东万X达亦依据《增资协议》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但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广东万X达未完成申报并成功上市。2015年1月30日系回购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但该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股权回购款,综上所述,请求判如所请,其中诉请中的违约金系原告自愿降低为每年10%。三名被告均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广东万X达于2005年9月20日注册成立,当时名称为阳江万X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有四名,分别是湛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0日更名为阳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步X高)、赵某英、袁某及阳江雨X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雨X”)。2011年9月29日,原告、浙江宏X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X”)及深圳市桑X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桑X”)与广东万X达的四名原股东签订《阳江万X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由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名投资人各自向广东万X达投资人民币22,333,333.33元,其中1,362,676.47元计入注册资本,20,970,656.86元计入资本公积金,公司原四名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并约定如有争议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解决。同日,原告及浙江宏X为甲方,三名被告为乙方,广东万X达为丙方,三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如果丙方未能于2014年进行申报并成功上市,乙方承诺从甲方回购所持丙方的全部10%股份;股权回购的价格为人民币6700万元和利息,其中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从甲方投资丙方日开始到回购日止;乙方需在回购条件成立后30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回购款,甲方收到全额股权回购款后10日内须配合乙方、丙方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按乙方的指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逾期付款或办理手续则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领X创业于2011年10月13日通过兴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支付投资款22,666,666.67元至广东万X达的银行账户。原告超出《增资协议》约定的金额多支付333,333.34元的原因,是阳江雨X仅支付2200万元,少增资333,333.34元,但三名投资方的新增资本总额没有改变。三名被告及广东万X达依据《增资协议》,于2011年12月2日对广东万X达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该司股东由4名新增为7名,其中领X创业的持股比例为5.07%,浙江宏X的持股比例为5%,深圳桑X的持股比例为4.93%。2011年12月27日,广东万X达新增股东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领X创业的持股比例下降为4.57%,浙江宏X的持股比例下降为4.5%,深圳桑X的持股比例下降为4.43%。2012年11月11日,广东万X达由阳江万X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更名为现名称。2012年7月11日,广东万X达的企业类型由“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广东万X达未完成申报和上市,亦未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向领X创业和浙江宏X回购股份和支付回购款项。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梁某奇为加拿大国籍,本案具有涉外因素。虽然《增资协议》对法律适用有约定,但该合同主体与本案当事人并不一致。因各方当事人对审理本案的法律适用未进行选择,而本案除被告梁某奇外,其他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本院依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案准据法。本案原告、浙江宏X与本案三名被告、广东万X达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各方均应遵照执行。本案原告、浙江宏X、深圳桑X与广东万X达签订《增资协议》后,本案原告已经依约向广东万X达履行了22,666,666.67元的增资义务并已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依法成为广东万X达的股东,《增资协议》履行完毕。但广东万X达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申报并上市,本案三名被告应依据《股权回购协议》的约定,向本案原告回购其所持有的广东万X达4.57%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协议约定包含增资款和利息,其中增资款为22,666,666.67元,利息以增资款为本金,按年利率10%从增资日计至股权回购日止。因本案原告的增资付款日是2011年10月13日,回购条件成立日是2014年底,合同约定的股权回购程序是本案三名被告在回购条件成立后的30日内支付股权回购款,本案原告将股权回购日确定为2015年1月31日本院予以支持。股权回购价格的利息部分应从2011年10月13日计至2015年1月31日,按年利率10%计,为7,495,525.12元,股权回购价格合计为30,162,191.79元。《股权回购协议》另约定如本案三名被告逾期未付清股权回购款,则按每日拖欠款项的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原告主动降低违约金标准为年利率10%,属于自动放弃自身权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可予支持。《股权回购协议》中三名被告为共同债务人,未确定各自的债务份额,原告诉请该三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被告梁某奇、被告妮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X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30,162,191.79元;二、被告阳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被告梁某奇、被告妮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领X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支付股权回购款违约金(计算基数为人民币30,162,191.79元,按年利率10%,从2015年2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阳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被告梁某奇、被告妮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1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阳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被告梁某奇、被告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市领X创业投资企业、被告阳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被告妮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梁某奇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亮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人民陪审员 何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怡扬书 记 员 周双双附:一、原告证据目录清单:1.阳江万X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增资协议(2011.9.29);2.股权回购协议(2011.9.29);3.兴业银行进账单、兴业银行特种转账凭证、历史交易明细(2011.10.13);4.招商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及对公历史交易明细(2011.10.11);5.深圳市桑X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备案查询单(2017.2.22);6.浙江宏X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商信息(2017.2.22);7.被告结婚证、身份证、护照、声明;8.广东万X达股份有限公司历次名称、股权、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情况:(1)工商登记信息单中登记信息股东信息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016.6.16)(2017.3.16);(2)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江城核变通内字【2011】第1100302470号(2011.12.2);(3)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江城核变通内字【2011】第1100302470号(2011.12.27);(4)公司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粤名称变核内冠字【2012】第1200012380号(2012.5.11);(5)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江城核变通内字【2011】第1100302470号(2012.7.11);(6)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江城核变通内字【2011】第1100302470号(2013.3.13);(7)广东万X达股份公司股东名册(2014.6.1);9.阳江步X高水产有限公司变更工商信息:(1)工商信息单基本信息、股东、成员信息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016.6.16)(2016.12.26);(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相关材料(2012.12);(3)公司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2012.12.13);(4)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江城核变通外字【2012】第1200247731号(2012.12.20);10.广东万X达历次变更验资报告情况:(1)阳江万X达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验资报告——2011年羊验字第23315号(2011.10.20);(2)广东万X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验资报告——2011年羊验字第23373号(2011.11.2);(3)广东万X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筹)2012年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2】第410287号(2012.6.30);11.阳江万X达及广东万X达股东会决议情况:(1)阳江万X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1.11.24);(2)阳江万X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1.12.12);(3)阳江万X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2.6.22);(4)广东万X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2012.6.25);12.阳江万X达及广东万X达公司章程及修正案情况:(1)阳江万X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章程(2011.11.24);(2)阳江万X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1.12.12);(3)广东万X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6.2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