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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韩志骁与被执行人龚磊、纪晓亭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骁,龚磊,纪晓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韩志骁,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龚磊,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纪晓亭,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韩志骁与龚磊、纪晓亭金钱给付一案中,我院在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 宏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羽佳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