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0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文毕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毕,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10994号原告周文毕,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周占东,黑龙江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森泽,黑龙江良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龙,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周文毕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毕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金龙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31日即起诉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被告承诺尽快返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5月偿还原告5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清偿债务。2015年5月19日,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6月5日前还款5万元,其余11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此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金龙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金龙未出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5年5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6月5日前被告还款5万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年底前还清。此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将借款偿还原告,久拖不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还款数额,故本院对原告所述被告欠款本金数额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6万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龙偿还原告周文毕借款本金16万元;二、被告王金龙给付原告周文毕上述借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金龙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