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533徐三春与常州亿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三春,常州亿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533号原告:徐三春,男,汉族,1965年6月2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亿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武北路72号。法定代表人高球珠。原告徐三春与被告常州亿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三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三春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三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三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柳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