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夏建杰、王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夏建杰,王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6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法定代表人:徐江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罗照,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夏建杰。被告王宇华。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锁(系被告王宇华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夏建杰、王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建杰、王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8元,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刁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