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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贾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839号原告:贾某,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昌,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贾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也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姚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