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黄伟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黄伟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212号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相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峰,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峰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段志龙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