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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爽诉被告李丙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151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成平满族乡成平村7组524号。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大孟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