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字第29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计生大楼。法定代表人:邹某,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胡某,女,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农民。住所地:丰城市。。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罗勇、胡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赣0981行审79-2号民事裁定,冻结胡某在农商银行存款18333元(账号:62×××72),实际冻结7720.96元。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罗勇、胡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某的在你处62×××72账户上存款冻结。案件申请费175元,由申请人丰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才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少平审判员 何耀霞审判员 余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