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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明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己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