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薛凯敏与被告高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凯敏,高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403号原告:薛凯敏,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被告:高静,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妹(被告母亲),女,金陵石化公司化工二厂退休职工,住本市鼓楼区。原告薛凯敏与被告高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薛凯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凯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薛凯敏负担。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