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才显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显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22刑初2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才显纯,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盘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盘县检刑诉字(2016)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显纯犯诈骗罪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才显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被告人才显纯在辽宁省盘山县东郭镇王某某的照相馆照相并办理了假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之后使用假的身份证及户口本通过赵某某办理了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7年4月至2013年3月,才显纯骗去了养老保险金共计38245.28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才显纯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才显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才显纯在辽宁省盘山县东郭镇王某某的照相馆照相并办理了假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之后使用假的身份证及户口本通过赵某某办理了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7年4月至2013年3月,才显纯骗取了养老保险金共计38245.28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另查明,经辽宁省凌海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才显纯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才显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才显纯的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档案证明:才显纯使用虚假信息办理农垦养老保险及领取月退休养老金金额的情况。2、开销户登记薄证明:才显纯于2007年4月20日在盘山县东郭镇支行开设邮政储蓄账户,账号为X。3、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才显纯于2007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21日使用邮政储蓄(账号为X)收取养老保险金的情况。4、双重享受养老待遇人员返款核定单证明:经核定,才显纯获得养老保险金合计为38245.28元。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才显纯办理了东郭镇退休养老保险。6、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才显纯辨认,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人系赵某某。7、被告人才显纯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8、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才显纯的自然情况。9、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才显纯于2016年11月9日将所获赃款38245.28元全部退还。10、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辽宁省凌海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才显纯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才显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显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才显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才显纯能够积极主动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才显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在社区内一贯表现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才显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才显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军洲人民陪审员 陶 野人民陪审员 张芯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