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思朝、李俊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思朝,李俊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财保10号之一申请人:张思朝,男,汉族,1944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委托代理人:张希君,男,汉族,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系张思朝的儿子。被申请人:李俊波,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原阳县。申请人张思朝因与被申请人李俊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俊波所有的豫G×××××号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该车辆价值7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查封裁定。因被申请人李俊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供7万元现金担保,应予对其车辆解除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俊波位于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停放的豫G×××××号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该车辆价值7万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