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他光庆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他光庆,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338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他光庆,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无业,住兰州市西固区康乐路**号*室。被执行人:周刚,绰号大刚,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号*室。他光庆、周刚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7)甘01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没收他光庆、周刚作案工具HUAWEI黑色直板手机一部、VIVO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并处罚金他光庆1000元,周刚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将他光庆、周刚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他光庆、周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