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昱锟与被申请人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昱锟,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益洪,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00号申请人:陈昱锟,女,汉族。被申请人: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2号。法定代表人:贺礼。被申请人:贺益洪,男,汉族。被申请人:王丽霞,女,汉族。申请人陈昱锟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益洪、王丽霞名下的相关存款、不动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昱锟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昱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农行射洪支行太和大道分理处的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二、对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立现代城项目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三、对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四、对被申请人贺益洪所有的位于射洪县仁和镇汇龙街房产在价值167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五、对被申请人贺益洪所有的位于射洪县仁和镇汇龙街房屋在价值1300000元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六、对被申请人贺益洪与王丽霞所有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房屋以及位于射洪县仁和镇汇龙街房屋在价值600000元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七、对被申请人贺益洪与王丽霞所有的位于射洪县仁和镇汇龙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八、对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西侧土地在500000元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昱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