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曹征松与潘金荣、陈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征松,潘金荣,陈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474号原告曹征松,男,196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朱铭保,常熟市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金荣,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戴惠忠、孙妹妹,无锡市锡山区港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女,1983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代理人戴惠忠、孙妹妹,无锡市锡山区港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曹征松与被告潘金荣、陈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征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征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征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曹征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