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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谢奋东与钱林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奋东,钱林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5民初445号原告:谢奋东,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告:钱林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原告谢奋东与被告钱林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谢奋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奋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奋东负担。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