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马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275号原告:贺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贺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