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振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振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698号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文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冬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振生。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振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福来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丹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