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莉与曹渭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莉,曹渭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赵莉,女,汉族。被执行人曹渭滨,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曹渭滨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莉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渭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莉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赵莉发现被执行人曹渭滨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继军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刚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