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8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程某某、河北某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胜北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程某某,河北某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胜北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890-1号原告杜某某,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杨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河北某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胜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河北某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胜北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某某、河北某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胜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17元,减半收取76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58.5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