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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邱连贵因与被申请人张晓英及原审被告苗洪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连贵,苗洪宝,张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邱连贵(原审被告)。原审被告苗洪宝。委托代理人杨鹏。被申请人张晓英(原审原告),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邱连贵因与被申请人张晓英及原审被告苗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78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邱连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本院2017年第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郭焕海陪审员 商淑华陪审员 王   洪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圆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