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厚光、王贤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陈厚光,王贤菊,赵胜强,陈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1187号原告: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宜商大道春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51126819N。法定代表人:罗斌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旸,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陈厚光,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王贤菊(系被告陈厚光妻子),女,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赵胜强,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达州市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陈曦(系被告赵胜强妻子),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厚光、王贤菊、赵胜强、陈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96元,由原告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曹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