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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