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